Article 31
In force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方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免交用血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的,凭用血者和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四)在非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的,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用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无法查明的,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