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