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道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擅自进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道巡查人员发现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村道养护管理单位。

涉及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交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