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指定园区。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的应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