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在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上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生产经营项目。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计划逐步迁出。

迁出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