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依法向委托人和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受托人的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