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予以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慈善组织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