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畜禽养殖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