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或者奖励:

(一)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国内外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软件著作权经依法登记的;

(三)引进发明专利、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的;

(五)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创新奖项、标志的;

(七)获得市级以上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认定或者奖项的;

(八)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符合国家主导产业政策要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

(九)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建立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十)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认定的;

(十一)主导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十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研发及推广应用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予以资金支持或者奖励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