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长和质量提升。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和湿地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