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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9, 2019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
Articles
7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19年10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Article 1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利用、修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Article 3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等人工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主要包括: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

Article 4湿地保护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修复、公众参与的原则。
Article 5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长和质量提升。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和湿地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Article 6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研究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问题。
Article 7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非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Chapter 2湿地管理

(五)保障措施。

Article 15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第十六条 区、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