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应当充分调查,依法、依规、审慎立案;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采用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保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及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办理涉企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对企业违法立案、越权办案、违反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加强对企业债务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