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