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六)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或者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前期决策和建设情况;
(八) 市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及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九)全市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十一)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四)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十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事交往活动;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