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大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城镇建设、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十一)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市本级决算;
(十二)市人民政府债务限额;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四)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