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或者决定、决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时间较长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也可以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