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节约资源;
(二)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
(三)不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乱搭乱建,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堵塞消防应急通道;
(五)不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六)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