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污物;

(二)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三)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塑料等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

(四)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