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或者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根据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