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下称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