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医疗卫生等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含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

(五)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污水、废水。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