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跨地区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跨旗县级行政区域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举办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盟市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举办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进行,并制定活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跨地区宗教活动举办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