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