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是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照每处设施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