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以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