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用户和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三)参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