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