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地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或者非法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

(二)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