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转移经费的,由科技创新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载于技术转移诚信评价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