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抗拒、阻挠查缉走私等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要地方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八)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