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但是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应当将该货物、物品移交市综治机构;市综治机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移送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查获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