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定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本条所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是指满足河道基本生态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