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