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或者工程建设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对三海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造成环境污染未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三海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三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网具进入三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