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泸沽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四)建设及维护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设施;
(五)对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七)组织泸沽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保护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九)在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方案按规定报批;
(十)建立保护区侵占湖体、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落实云南、四川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