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在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告知被投诉人,并根据需要调取被投诉车辆的运营数据;

(二)被投诉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投诉应当自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证据。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