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农业机械、计算机、电视机、摄像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疗美容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