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5,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5, 2020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8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编制青州古城总体发展规划及业态布局方案;
(四)制订实施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等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青州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民居保护修缮工作;
(五)编制、实施青州古城旅游规划,负责青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调研及宣传工作;
(六)牵头管理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环境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经营秩序等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八)其他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
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Chapter 3保护
(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眺望景观的控制要求。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4管理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
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制定古城及周边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智能化停车场,满足古城停车需要。
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运的二次污染。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和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二)在街巷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
(五)放养家畜、家禽,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等;
(六)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露天烧烤;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二)占道经营;
(三)追客拉客;
(四)价格欺诈;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Chapter 5利用
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一)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
(三)经营民宿、特色餐馆等,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组织戏曲文学、民间艺术创作和表演,开展民俗活动;
(五)开发、制作、展示、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民间工艺品;
(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剧、动漫和摄影等创作;
(七)其他有利于青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修缮、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的,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限行时间段内,未在限行街巷划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未按照标准设置店铺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等的;
(二)未按照标准在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室外雨棚、遮光棚、防盗窗(门)等,安装空调外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设施未隐蔽安装或者未做必要装饰的。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放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处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罚款。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占道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