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