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的培训,举办、联合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十日前报告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主题内容、授课人(报告人)、规模、参加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主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