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并督促其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