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已审定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品种认定、品种引种备案、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