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将混有产业废水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七)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