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按照设施保护方案采取施工保护措施和监测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告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和施工后,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确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好状态。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因建设活动受损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