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