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应急抢险作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二)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