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