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推行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主体的双向转介机制。

精神障碍患者经评估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的,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至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帮助其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