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民政和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引进医疗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审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现行医药价格政策。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