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由发展和改革、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核定;政府投资建设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四十五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发展和改革、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